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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6-12-01 15:58:42     来源:粤卫信 | 阅读次数(3369)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我委于2010年启动了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工作。2011年3月,我委办公厅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示范区的申报、考评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目前全国已建成国家级示范区265个,为全国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经验,发挥了“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带动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外慢性病防控形势的发展变化,示范区建设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实践和近期出台的深化医改文件精神,与健康城市建设等工作衔接,组织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将根据管理办法制订评价指标体系。
  二、主要内容
  共分五章,2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具体目标,共5条。确定了示范区建设的主要目标,从政策完善、环境支持、体系整合、管理先进、全民参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主要任务,共17条。包括社会支持性环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慢性病早期发现与管理、分级诊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慢性病监测、中医药应用、发挥群众组织作用、防控体系建设和推动医养结合等方面。
  第四章为组织管理,共3条。主要对各省示范区建设数量、申报评估程序、动态管理和复审流程做了说明,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区工作职责。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